第114章 法理之外的人情
他将目光缓缓移向试卷的最后一部分,那三道占据了近半篇幅的断案题。
这才是整场考试的真正核心,也是最能体现一个读书人是否具备“经世致用”之才的地方。
大乾王朝选拔官吏,并非是要一群只会引经据典、空谈心性的书呆子。
大乾王朝需要能真正下到州县,断狱问案,安抚百姓的实干之才。
律法,便是他们手中最重要,也是最锋利的武器。
陆明渊的视线扫过前两道题,心中波澜不惊。
第一案,是桩杀人案。
邻里二人因宅基地纠纷,积怨已久,一日酒后口角,升级为斗殴。
甲持棍击打乙头部,致其当场死亡。案情清晰,人证物证俱在,争议点在于定性为“斗殴杀人”还是“故意杀人”。
前者依律杖一百,流三千里;后者则需偿命,斩立决。
陆明渊提笔,蘸墨,笔走龙蛇。
他并未直接下定论,而是先引《大乾律·刑律·斗讼篇》中的条文,详细辨析了“谋杀”、“故杀”与“斗杀”三者在主观意图、行为手段上的根本区别。
他指出,此案起于口角,凶器为随手拾得的木棍,而非预藏的利刃,且有酒后冲动之情节,应属“斗杀”范畴。
判词写得清晰明了,法理依据充足,逻辑链条严丝合缝,无可辩驳。
第二案,是桩私盐案。
一伙盐枭在官盐转运途中,买通押运官吏,以劣质粗盐偷梁换柱,将精细官盐盗出,销往他地牟取暴利。
此案涉及经济律法,盘根错节,牵扯人数众多,从犯、主犯、渎职官吏,如何量刑,如何追缴赃款,颇为考验功底。
这对陆明渊而言,同样不是难事。
他精准地引用了《大乾律·户律·盐法篇》中的相关规定。
他将盐枭首领、从犯、渎职官吏的罪责一一剖析,并根据其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和获利多寡,给出了从斩首到罢官、从流放到了杖责不等的判罚建议。
两案判罢,不过用了半个时辰。
陆明渊活动了一下手腕,心神却愈发凝聚。
终于,他的目光落在了第三个,也是最后一个案子上。
只看了一眼题干,陆明渊的眉头便几不可察地微微一蹙。
案子本身并不复杂,卷宗的描述也极为简练,却字字泣血,透着一股小人物的悲凉与无奈。
“江州府民赵阿大,其父三年前病重,告贷于乡绅黄世仁,借银十两,以祖传薄田三亩为抵。”
“父亡故,黄世仁持契上门,言明利滚利,本息共计十五两。”
“赵家无力偿还,田被收。赵阿大为佃户,兼做短工,奉养六旬老母。”
“本年大旱,颗粒无收。赵阿大泣求黄世仁减租,黄不允,反勒令其一日内缴清租子,否则收回田地,并以其母嫁妆抵债。”
“次日,赵阿大未能筹齐银两。黄世仁率家丁上门,强索租税,推搡赵母,欲抢其嫁妆箱笼。”
“赵阿大情急之下,同家丁冲突,乱中,黄世仁身死。”
案情陈述到此为止,最后一行字,是主考官冰冷的提问。
“依律,赵阿大该当何罪?如何判处?详述之。”
陆明渊没有立刻动笔。
他靠在冰冷的墙壁上,闭上了眼睛,眼前仿佛浮现出一幅画面。
一个衣衫褴褛的汉子,跪在干裂的土地上,对着一个乡绅苦苦哀求。
一个白发苍苍的老母亲,被恶奴推倒在地,死死护着身下那只破旧的木箱。
最后,是那汉子绝望的怒吼,以及柴刀落下时,那一声沉闷的声响和飞溅的血色……
这就是大乾的乡野,这就是阳光照不到的角落里,每日都在上演的悲剧。
律法是冰冷的,条文是无情的。
《大乾律》写得清清楚楚,“杀人者死”,这是最基本,也是最不容动摇的原则。
从案情描述来看,赵阿大持刀杀人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。
判一个“故杀”,处以斩刑,在法理上,毫无问题。
任何一个四平八稳的考生,都会这么判。
这最安全,最不会出错。
但陆明渊的指尖,却在桌案上轻轻地敲击着,发出极有韵律的“笃笃”声。
他的脑海中,浮现出四个问题,层层递进,如剥笋衣。
其一,赵阿大构成何罪?是“故杀”无疑,但此“故”,与前一案中那种主动寻衅的“故”截然不同。
其杀心,起于何时?
起于母亲被辱,生路被断的绝望一刻。
此乃激愤而为,非预谋之杀。
其二,应判何种刑罚?
“杀人者死”,乃是常理。
但《大乾律》开篇明义,便有“德主刑辅”四字。
律法的终极目的,是维护天理人心,而非单纯的以杀止杀。
若不问缘由,一概论死,那律法便成了恶人手中的刀,只会让良善者更加绝望。
其三,此案中,仅仅是赵阿大有罪吗?
黄世仁的行为,难道就无法可依,无罪可论?
他以“驴打滚”之高利,巧取豪夺他人田产,此为“重利盘剥”,违背《户律》。
他强索租税,推倒老人,抢夺财物,此为“强抢”,触犯《刑律》。
他才是这一切悲剧的始作俑者!
其四,是否有可酌情减刑之情由?
当然有!赵阿大之行,起于孝道,为护母而杀人,虽触犯国法,却合乎人伦纲常。
其情可悯,其心可原。
若一味严惩,岂非告诉天下百姓,当孝道与恶霸冲突之时,只能束手待毙?
这会寒了天下多少孝子的心!
一个个问题在脑海中闪过,答案也随之清晰。
陆明渊再次睁开眼时,那双清澈的眸子里,已经没有了丝毫的犹豫,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洞悉世情的通透与悲悯。
他知道,这道题,考的不是律法条文的背诵,而是人心。
考的是一个未来的官员,在面对冰冷的律法与滚烫的人情时,如何取舍,如何平衡。
他提起笔,这一次,笔尖蘸满了浓墨,下笔沉凝,力透纸背。
他没有先写判词,而是先在判词之前,写下了一段话,作为整个判决的法理总纲。
“夫国之律法,上承天理,下顺人情。天理者,好生之德也;人情者,孝悌之本也。”
“断狱之道,在明辨是非,更在体察隐情。”
短短数言,掷地有声,已然将自己的立场鲜明地摆了出来。
这不仅仅是在断一个案子,更是在阐述自己的为政之道!
写下这段总纲,他才开始正式落笔,对案件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。
他首先明确了赵阿大的罪名。
“赵阿大持刀杀人,致黄世仁身死,人证物证俱在,构成故杀,于法不容。”
这是基础,是承认国法的威严,不容动摇。
紧接着,笔锋一转,如峰回路转,柳暗花明。
“然,详查此案本末,事出有因。黄世仁放重利以夺人祖产,已触犯《户律》。”
“旱灾之年,不思体恤,反逼租夺物,是为不仁;率众凌弱,推搡老母,是为不义。”
“其行径,名为乡绅,实为乡蠹!”
“赵阿大之杀心,非生于无端,乃发于被逼无奈,为护母,为求生,其情可悯,其行可恕。”
他将黄世仁的恶行一一列举,并明确指出其触犯的律法条文。
“综上,赵阿大故杀黄世仁,依律当斩。”
“然察其本为孝子,事由恶霸逼凌,情堪矜悯。”
“黄世仁夺产欺民,亦干法纪。本官以为,此案不可一概而论。”
“拟奏请上官,援引‘留养承祀’之例,减等论处,判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”
“然其母年老无人奉养,嗷嗷待哺,若径直流配,其母必亡。”
“圣人以孝治天下,律法亦当体现仁孝之精神。”
“可否准其戴枷服役于本地,待母终老后再行发配?”
“黄世仁巧取豪夺之三亩祖田,应查证原抵押契约,若确系高利盘剥,应判归还赵家。”
“其借贷十两白银,按大乾律法,赵阿大偿还十两白银,年利三厘,共计偿还十一两一文五钱!”
判决写到这里,尚未结束。
陆明渊深吸一口气,又在末尾添上了对黄家家丁的判罚。
“黄家家丁,助纣为虐,虽未直接杀人,然亦为帮凶,当以《刑律·斗讼篇》中‘帮凶伤人’之罪论处,各杖八十,以儆效尤!”
当最后一笔落下,陆明渊只觉得胸中一股郁气,随着这酣畅淋漓的判词,一扫而空。
他没有去想这份判词会引起怎样的轩然大波,也没有去考虑主考官看到这份“离经叛道”的答案会是何种表情。
他只知道,这是他心中的法,是他所理解的“仁政”与“王道”。
法,不外乎人情!
他轻轻吹干墨迹,将试卷仔细检查了一遍,确认再无疏漏。
每一个字都工整清晰,每一段论述都逻辑严密,整张试卷,宛如一件精雕细琢的艺术品。
“铛——铛——铛——”
悠扬的钟声再次响起,宣告着这场为期两日的鏖战,终于落下了帷幕。
号舍的门被打开,压抑了两天的考生们如同潮水般涌出,每个人的脸上都带着一种劫后余生的疲惫。
有人面色惨白,脚步虚浮;有人双目赤红,神情恍惚;也有人三五成群,高声议论着考题的难易。
“最后那道断案题,你们是怎么判的?”
“还能怎么判?杀人偿命,天经地义!我直接判了赵阿大斩立决!”
“我也是,这种刁民,不杀不足以平民愤!”
“可我总觉得……那黄世仁也忒不是东西了,把人往死里逼啊。”
“唉,谁说不是呢?可国考当前,谁敢拿自己的前程去赌?还是判个斩刑最稳妥。”
议论声中,陆明渊提着自己的考篮,平静地走了出来。
他已经交出了自己的答卷。
接下来,便看这大乾王朝,是否能容得下他这份“法理之外”的人情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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