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0章 乡试第二场
春秋房内,冯运将辰字十二号的所有文章整理在一起,交给了负责传递试卷的书吏。
“速将此文呈送陈大人案前。”
冯运的语气带着难得的郑重。
书吏躬身接过,不敢怠慢,捧着文章快步走向副主考陈景昭的阅卷场所。
此刻陈景昭的案头上已经堆积了不少从各经房送来的首批荐卷。
他正埋首于一堆《诗经》房的朱卷中,眉头微蹙。
从他的表情就可以看出,尚未遇到令他格外满意的文章。
书吏将春秋房的荐卷轻轻放在案角一角,低声道:“陈大人,春秋房冯大人有荐卷呈上。”
“嗯。”陈景昭头也没抬,只是随意地挥了挥手,示意知道了。
在他的经验里,春秋房送来的卷子,往往沉闷有余,灵气不足。
难以与《诗》、《书》两房的顶尖文章抗衡,故而并未放在心上。
又批阅了几份试卷后,他略感疲惫,端起旁边的茶盏呷了一口。
目光无意中扫过了那摞新来的春秋房荐卷,不由吃了一惊。
便见那卷上有着一排的荐字。
这是春秋房所有房官都推荐?
这还真是稀奇事,一般来说送到他这里来的文章,有两个荐字的便已经是难得的佳作。
从没出现卷子上出现一排荐字的。
陈景昭不由来了精神,能得到这么多荐字,想来文章写得极好。
他将文章拿了过来,读了一遍后,感觉浑身都通泰。
好的文章果然可以让人身心愉悦。
他又迫不及待看起其他三篇文章,越看越激动。
没有想到其他经房的文章还没有出彩的,春秋房却出现了。
如果后续两场这名士子只要没有什么大的差错。
春秋房的魁首应该就是他了。
所谓魁首就是第一名,五经每房都会有一个魁首,合称五魁首。
而乡试的解元,一般都是在这五魁首中产生。
他将四篇文章放在了案头一个特别的位置。
那里存放的是他认为最有实力冲击前几名、甚至解元的试卷。
……
李钰并不知道他的试卷让阅卷的考官们兴奋。
此时的他正在准备第二场考试物品。
第二场的考试在八月十二日,他初十考完的第一场,有一天的休息时间。
这一天,李钰没有看书,而是放空脑袋。
虽然临阵磨枪,不快也光。
但对于李钰来说用不着,知识已经在脑海中,不用临时抱佛脚。
倒不如好好休息,养足精神。
又是子时刚过,众士子便陆陆续续从客栈出发。
再次汇聚成人潮向着贡院而去。
和之前一样的流程,搜检后入场,然后去了第一场考试的号舍,等待开考。
乡试第二场考三道题。
1、论一篇“论诚信为治国之本”
2、判语五道。
3、诏、诰、表、内科一道。
与第一场考察对儒家经典的理解不同,第二场的考试题目更具实用性。
论一道,是以儒家思想、历史典故或政务理念为主题。
要求考生撰写议论文,考察其逻辑思辨与理论分析能力。
判五道,就是判五件案子。
题目多为模拟现实中的行政或司法场景,要求考生根据大景朝的法律写出裁决意见。
考察考生的法律常识、政务判断与公文规范能力。
这些案件包罗万象,千奇百怪,很多案件甚至超出想象。
这也是第二场考试的重中之重。
如果连案件都判不好,以后真要当官,也是个糊涂官。
至于第3题,考生需从“诏”“诰”“表”“内”四类文体中任选一种作答。
这是对官方应用文写作能力的考察。
放在现代来说,就是考察你的公文写作能力。
比如让你替领导写演讲稿,你说你不会,那要你何用。
因此乡试第二场考察的是士子们全方位的能力。
李钰看完题目后,第一题和第三题说白了也是写文章。
无论是议论文还是应用文,对于他来说都不是什么难事。
略微思考了一下,李钰便将第一题和第三题写了出来。
然后誊抄到了答题纸上。
稍作休息后,李钰开始看判五道。
这道题一共要给五件案子写判语。
这些案子中往往案中套案,如果只是单纯地看案子表面,就写判词。
那么得分就不会高。
需要将这些案子全都剖析清楚才行。
前面四件案子,李钰逐句分析,将案件和脑中记忆的律法一一对应。
大景朝的法律十分多,要想将这些律法全部背完,还不能忘记,不是件容易的事。
但对于李钰来说却是最轻松的。
四书五经他背诵后,需要融会贯通,才能写出好的文章。
但律法就不用了,将案子和律法一对照就知道怎么判。
此刻他脑海中记忆的律法,就像是书本一样翻开,他只需要根据索引寻找到对应的判罚条款,写下来就行。
前面四道没有多久时间就完成了。
轮到最后一道。
案子说的是田产纠纷问题。
赵阿氏状告乡绅陈员外。
赵阿氏称:其夫赵大生前因急用,将家中十亩水田‘活卖’于陈员外,得银四十两。
契上书写明‘五年内原价赎取’。
然其夫次年病故。
现赵阿氏辛苦攒足四十两,欲赎田。
陈员外却称,赵大当年并非‘活卖’,而是将此田‘绝卖’于他,并出示一份有赵大画押、中人签字的‘绝卖契’。
赵阿氏坚称从未听闻绝卖之事,指斥陈员外趁其夫病故,将‘活卖契’偷改为‘绝卖契’,欲图吞产。
陈员外则反诉赵阿氏妄图赖账赎田。
双方各执一词,均无其他旁证。
问这个案件如何判。
李钰看完这案子,揉了揉眉心。
这案子看着不复杂,但其实不好判。
双方都只有一份契据和说辞,没有其他证据。
赵阿氏说是‘活卖’,陈员外说是‘绝卖’。
谁真谁假?”
若站在陈员外立场,他手握绝卖契,白纸黑字,画押,中人俱全。
这是最强有力的证据。
赵阿氏空口无凭,仅凭‘怀疑’难以推翻。
按律,涉田土纠纷,以契约为准。
若赵阿氏拿不出对方作伪的证据,则陈员外胜诉,田产归其所有,天经地义。
但站在赵阿氏这边,她一寡妇,能辛苦攒足四十两原价来赎,可见其诚信。
且赎田行为本身更符合活卖的逻辑。
若真是绝卖,她何必再来?
陈员外手握契约,处于绝对优势,确有作伪以吞并产业的动机和可能。
中人往往是富户亲近之人,其证词效力存疑。
这判词该怎么写,倒是让李钰有些为难。
从情理上来说,他是同情赵阿氏的,但从证据上来说,显然陈员外更充分。
想了想,李钰写下判词。
1、鉴于绝卖情由不清,证据存疑,该绝卖契暂不予采纳。但赵阿氏所称活卖亦无契据证明,本案依存疑处理。
2、田地暂归陈员外管业,但不得视为其绝对产业,仍需允许赵阿氏赎取。
3、赵阿氏既备足四十两银,可交付陈员外。但念陈员外管业数年,未有功劳亦有苦劳,赵阿氏需另补其‘代管辛劳银’五两,共计四十五两,方可赎田。
4、双方收银交田之后,原契据无论真伪,一并涂销,两不相欠。
5、若赵阿氏无力支付额外五两,则此田归陈员外所有,视为绝卖,赵阿氏不得再争。
自此,李钰乡试第二场全部考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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