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5章 主权与法治
黄埔血案嫌疑人被捕的消息,不仅在广州城掀起波澜,也在特区内引发了一场关于“法治与公平”的深入讨论。《特区日报》、《十三行商报》、《广州新报》等一批效仿特区模式创办的新闻媒体,纷纷派出记者团队,全程跟踪报道此案。
赵刚代表军方,向特区最高法院提交了设立临时军事法庭审理此案的请求。其理由是:受害者系特区军属,施暴者为英军现役军官,案件涉及军民冲突与军事荣誉,由军事法庭审理更能体现对军属权益的特殊保护,也符合对敌方军官犯罪的管辖惯例。
然而,最高法院搁置了这一请求,理由是:特区实行司法独立与军民分治。本案性质属于针对平民的抢劫杀人,属普通刑事犯罪。军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仅限于“军事违纪、战争行为及侵害军事利益的犯罪”。若越权管辖,既违背特区法律基本原则,也可能予英方以“司法不公”的口实。
这其实是林澜授意赵刚与宋辉宗共同策划的一步棋,目的在于通过具体案件,在公众中进行一次生动的普法宣传。
英国人对此内情一无所知,误以为是特区内部分歧的迹象,立刻如苍蝇嗅到腐味般活跃起来。查理・义律通过外交渠道提出强烈抗议,声称“特区意图以军事法庭罗织罪名,违背《广州条约》之和平精神,属强权审判”,威胁若不移交中立第三方或英国军事法庭,英军将保留采取“一切必要措施”的权利。同时,他授意律师团准备以“管辖程序违法”为由,质疑庭审合法性,甚至暗中指使往来于港粤的买办,试图以重金贿赂大法官宋辉宗。
在林澜的办公室里,几人不禁大笑。宋辉宗将那一万英镑的支票转交财务人员充公:糖衣收下,炮弹退回。案件按原定计划,由地方法院正式审理。
开庭日期定在五日后。时值八月,岭南虽炎热难耐,却阻挡不了民众期盼严惩侵略者的热情。审判庭内座无虚席,连广州府也派出负责治安的同知带队旁听。法院外更是人头攒动,民众打出“严惩凶手,还我公平”的横幅,群情激昂。
几家报社的记者早早占据记者席,架起由特区机械集团光学仪器厂生产的“珠江牌”民用相机。这款相机是生产望远镜、瞄准镜等军用品过程中的副产品,镜头玻璃源自惠州平海镇与林家合资的玻璃厂,胶卷聚酯片基则由佛山焦化厂的煤焦油中提炼而成。作为早期单镜头相机,其成像质量远超1839年法国的达盖尔银版相机。而特区支持的这几家报社,也成为首批将新闻照片印刷上报的媒体。
当时法庭尚未设立隐私限制,公开采访并无不妥。
主审法官仍由宋辉宗担任。这并非法院无人可用,实乃缺乏具备现代法律素养的法官:穿越者中仅宋辉宗与苏锐政委系统学习过法律,而政委此时正在婆罗洲主持开拓与石油事务。本地培养的法官尚处在处理民间纠纷的初级阶段,面对如此大案,自然由宋辉宗这位“官家”亲自坐镇。
检方代表由特区政府指派。因人员紧张,检察院尚未成立,好在099舰成员多为警察编制,略通检控程序,推选一名口才敏捷者出任控方并不困难。此举亦可视作未来成立检察院的人才选拔。这位控方人员提前梳理了特区《刑法》《刑事诉讼法》相关条款,并参考林则徐处理尖沙咀案的卷宗,确保控辩逻辑既符合现代法理,又贴合本土认知”,既体现特区制度 “逐步完善” 的过程,又让控方的 “精准驳斥” 更有支撑,而非单纯 “口才敏捷。
陪审团除民间代表外,亦纳入军方与广州府衙代表。至于英方强烈要求加入陪审团的请求,被严词拒绝:侵略者,并无此资格。
英方律师团由常年在澳门、广州处理贸易纠纷的查理斯率领。这位“中国通”不仅精通汉语,更深谙人情世故。贿赂宋辉宗的主意正是他所献,此刻他还为“成功”促使案件移交地方法院而沾沾自喜,殊不知早已落入圈套。
在国徽映照下庄严的审判席上,宋辉宗身穿黑色中山装,显的正式与肃穆。特区没有采用西方法庭那样,穿法袍、戴假发;因为法院是最讲公平的地方,公平的基础就的立法;西方那些虚伪的表象,假的就是假的,戴的假发再弯曲,也掩盖不了对其殖民地人民的歧视与欺压。何况在这个时代,穿越者带来的所有现代服饰都算首创、是潮流,没有东西之分。
案件审理部分事实清晰。在确凿证据与证人指认下,约翰・威尔逊与胡三等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。
激烈的交锋集中于审判权的界定。英方律师查理斯坚称,威尔逊等人作为外国公民,在清国享有治外法权,依惯例应交由英国或中立的澳门法庭审理。他们刻意回避其军人身份,一旦进入特区军事法庭,必死无疑,只能以“外国公民”身份强辩。
公诉人严正驳斥:“迄今,清国政府未与任何外国签订涉及‘治外法权’的条约。个别官员的惯例不代表法律。尖沙咀杀人案中,时任两广总督林则徐大人始终坚持追责,至今未撤案。虽因凶犯被送返英国无法归案,但在中国领土犯罪,由中国法庭审判,方符合贵国所宣扬的法治精神,合法合规。对于未到案者,我们也将依法追究到底!”
经合议庭裁定:特区法院对本案拥有完全管辖权。黄埔岛为中国领土,英军非法占领不产生治外法权,任何在华犯罪行为均受特区法律约束。
审判长告知嫌疑人:“你们有权对管辖裁定提出上诉,但庭审须按法定程序进行。若拒绝配合,法庭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。”
英方虽不服裁决,却再无力提出新的辩护理由。
最终判决如下:
约翰・威尔逊及其三名随从:犯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,鉴于“侵害军属利益”“依托侵略行为作案”“拒不认罪”等加重情节,数罪并罚,判处死刑;
胡三:犯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、通敌侵略罪,数罪并罚,判处死刑;
其余涉案人员:依情节轻重,分别判处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及苦役。
宣判后,英军联络官面色铁青,当庭咆哮威胁将采取军事报复。
宋辉宗起身冷然道:“外海、港岛、伶仃洋;贵军的败绩,已不止一次。若想报复,尽管来。我们的小伙子,正等着再立新功!”
随即下令:“咆哮法庭,扰乱秩序,驱逐出去!”
几名法警应声上前,将那名联络官押离现场……
特区法院发布公告:死刑将于三日后在筲箕湾公开执行,邀请军属代表、司法监督员及媒体全程监督,以彰显司法公开透明。
查理・义律与乔治・懿律会商后,最终决定放弃武装干预。既因忌惮特区武力,亦因庭审程序无懈可击。若强行干预,只会陷入“无止休失败”的泥沼。
他们最终约束占领区英军各部,严禁再制造类似命案,尤其告诫勿与特区有关联的华人冲突,最好退避三舍,并按法院判决向郑旺一家支付了赔偿金,为避免颜面尽失,并未在英军中公开此事,仅通过第三方悄悄转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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